
哆来咪“法”,都来明法。
最近,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欺诈骗保的刑事处罚案例,有人通过伪造档案材料、虚构劳动关系、冒领养老待遇等手段,被判了十余年或处罚金数十万元。
他们到底做了什么?触犯了哪些法律红线?
2024年,广州市黄埔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时,发现徐某、彭某等人通过伪造劳动关系资料虚构参保条件,为多名参保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且数额巨大。最终,两人均因犯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在东莞,李某甚至利用自己去世11年的父亲骗保!当年李某父亲因工死亡。按照工伤保险规定,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、无劳动能力的亲属,可以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。于是,李某把自己未成年的儿子,伪装成死者的“儿子”,办理了申领手续,骗取了工伤待遇17万元。
纸包不住火。2023年,东莞东城社保中心查实了此案。去年,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:李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在我国,多个法律法规都对骗保行为有明确划分及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第九十四条进一步规定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则根据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,和情节的严重程度,明确了刑事责任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专门出台解释,明确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简而言之,骗社保,就属于诈骗罪。
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》第二十一条明确:通过虚构劳动关系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参保和缴费资格;伪造、变造个人档案材料、身份证明等骗取社保待遇;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保待遇;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保待遇等行为,统统违法。
另外,认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各地不同。在广东,广州、深圳、珠海、佛山、中山、东莞等一类地区,诈骗六千元以上就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;十万以上是“数额巨大”;五十万以上是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另外十五个市的界定标准起点更低,四千元就属于“诈骗数额较大”。千万别觉得“骗一点没关系”。
总之,社保待遇的申领,必须建立在真实、合法的条件之上。一旦查实骗保,不仅要全额退回,面临二到五倍罚款,更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文字:南方+记者 关喜如意
出镜:南方+记者 吴静涵
拍摄:南方+记者 马立敏
剪辑:南方+记者 吴静涵 实习生 区晓珺
设计:南方+记者 潘洁
统筹:祁雷 杜玮淦股票配资是怎么回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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